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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再去登記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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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户口本原件(户藉證明/集體户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離過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離婚後再去登記需要什麼手續

(二)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三)審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四)登記:問雙方是否自願,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五)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帶上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户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户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於集體户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户口簿內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户籍情況的户口簿複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標籤:登記 離婚 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