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是不可以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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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結婚之後才能建立婚姻關係,成為合法的夫妻。而現實中,結婚需要滿足《婚姻法》中規定的條件。同時相關法律中也在這方面作出了限制,規定一些人是不能結婚的。那到底哪些人是不可以結婚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哪些人是不可以結婚的
我國的《婚姻法》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説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五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説的重婚罪。
2、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4、和自己有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説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5、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説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二、被判處監外執行的罪犯能不能結婚
監外執行是刑罰執行的一種變通方法,是罪犯不在監獄內服刑而變通在監獄外服刑。監外執行有以下幾種情況:
1、根據勞改條例規定,“因病保外就醫的罪犯”, “年齡在 50歲以上,身體殘廢,取保監外執行的罪犯”;
2、過去由法院判處監外執行的罪犯;
3、因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判處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
從監外執行的罪犯的不同情況出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就監外執行罪犯的戀愛與婚姻問題的聯合批覆認為,考慮到因病保外就醫的罪犯,病癒後還要收監執行的情況,對他們的戀愛與結婚以不允許為宜。其他的監外執行的罪犯的戀愛與結婚問題,可以允許。經本人申請,經由婚姻登記機關審核認可,無須經過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審查批准。另外,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懷孕或正在哺乳嬰幼兒的女犯人是否允許結婚的問題,要考慮在刑期內是否收監執行的問題。如果判處的刑期長,監外執行期滿後還要收監執行,應進行説服教育,不允許結婚。
是否能結婚,我國《婚姻法》中早已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就包括了具有一定血緣關係的近親屬、患有不適宜結婚疾病的。當然,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其他的,例如重婚。而對於服刑的人,其實也是允許結婚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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