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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的原則性規定

結婚1.03W

我國結婚登記必須遵守以下原則性規定:
1、自願原則。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達到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以及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都禁止結婚。
4、結婚登記程序。
我國實行嚴格的結婚登記制度,法律不承認未經登記的任何形式的儀式婚或宗教婚,男女雙方必須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結婚登記的原則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