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結婚

登記結婚有何規定

結婚3.1W

根據《民法典》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且雙方都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並且雙方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上述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登記結婚有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