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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拿了彩禮錢不結婚是否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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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拿了彩禮錢不結婚是否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一、女方拿了彩禮錢不結婚是否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女方拿了彩禮錢不結婚是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結婚彩禮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基於締結婚姻的目的,男方向女方支付了彩禮,但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女方需要返還彩禮。

二、哪些情形需要返還彩禮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

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

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則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彩禮的退還與否跟當事人的狀況是有直接關係的,比如説男方家庭如果因為支付彩禮,導致經濟非常的困難,這個時候可以要求返還。如果女方拿到彩禮之後,並沒有登記結婚的,也可以要求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