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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勞動合同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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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勞動合同不同意
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解僱合法嗎

《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單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無法與勞動者達成一致的,勞動合同不得變更,不能視為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單位在勞動合同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