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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製血親之間能不能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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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製血親之間能不能結婚

一般子女與父母之間屬於血緣血親,這是建立在雙方之間存在一定血緣關係的基礎之上的。但在現實中,有些人之間雖然沒有血緣關係,但也是説他們之間有血親的,這就是擬製血親。我國法律中明確禁止血緣血親之間結婚,那此時擬製血親之間能不能結婚?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擬製血親?

擬製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係,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於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製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二、擬製血親之間能不能結婚

對於擬製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婚姻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因此,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於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製直系血親關係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於禁止結婚的範圍。至於擬製旁系血親間的通婚,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係,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三、哪些親屬之間不能結婚?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雖然擬製血親之間不是直系血親,同時也不屬於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但此時出於道德的考慮,也是不允許他們辦理結婚登記的。因此在繼兄弟姐妹之間、養兄弟姐妹之間,也是不能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然,要是申請結婚的男女中有人患有不宜結婚疾病的,那此時也是不能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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