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為無效婚姻?
滿足結婚條件的婚姻才是具有效力的,那麼什麼情況下為無效婚姻?結婚的禁止性條件有哪些?本站小編就結婚和無效婚姻作了相應的闡述,詳情請看下文。
一、什麼情況下為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了結婚所必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二、實質條件有:
《民法典》第1046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需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1047條規定了禁止結婚的情形,(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同時,在形式上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滿足以上的情形的婚姻都屬有效的婚姻,在以下情形下的婚姻被判定為無效的婚姻,《民法典》第1051條:(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三)未到法定婚齡的。無效的婚姻為自始當然無效。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1051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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