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人分公司與投標人簽訂合同效力怎麼確定?
一、中標人分公司與投標人簽訂合同效力怎麼確定?
只要分公司有權,經合法設立的,就屬於是有效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必須以中標人的名義與業主簽訂施工合同,否則,違反《招標投標法》強制性的規定,屬於無效合同。
總公司進行投標的時候,如果總公司中標的,是可以委託分公司簽訂合同的,而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但總公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為解決上述矛盾,總公司可以在中標後,委託它的下屬分公司以總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相關民事責任仍由總公司承擔。
二、法律依據是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中標後由分公司代為訂立合同是否可以?
可以的,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總公司設立分公司就是為了分擔總公司的工作負擔,但是有權訂立合同,包括買賣合同或者是承包合同的分公司必須是總公司在分公司的設立地進行登記設立的,即分公取得營業執照,並且分公司所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有總公司的授權,否則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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