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於家暴的定義是怎樣的?
一、新婚姻法關於家暴的定義是怎樣的?
1、新《婚姻法》之中並沒有關於家暴的定義性的規定,只是在法條之中有闡述存家庭暴力的行為是被禁止的婚姻行為,也是可以提出離婚訴訟的一種條件。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3、《民法典》(2021.01.01生效)對家庭暴力的規定如下: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若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家庭暴力判刑標準是什麼?
1、家庭暴力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一般給被打者造成輕傷的才可以判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致人輕傷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無過錯方有請求的,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4)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 求處理的;
(5)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7)隱匿、譭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任何人都是不得侵犯他人的身體健康的,若是故意實施毆打等侵權行為,致使他人的身體受到傷害,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即使是對於家庭成員,也應該尊重對方的權益,不得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否則受害方也依舊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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