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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劃分

我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所以説在我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限是八歲,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劃分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智力發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礙,不能認清自己的行為後果。如果讓其實施行為,則可能既不利於行為人自身利益的保護,也會損害他人的利益。因此,這種情況下的民事主體實施行為的範圍受到限制,只能親自實施與自己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行為,並承擔相應的行為後果。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狀況的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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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首要標準是年齡,因為一個人的年齡與他的智力發育程度和精神發育是否健全有直接聯繫。近代民法已經知道了劃分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年齡界限的偉大意義。一般來説,各個國家的未成年人的發育成熟年齡上基本相同,未必有什麼差距,但是各個國家的民法仍然按不同的年齡來劃分成年人與未成年人。這是跟各國的歷史傳統、宗教信仰、經濟和文化的發展相聯繫的。就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年齡而言,大多數國家界定為18週歲以下,也有的國家規定為20或21週歲以下。從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可以看出,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是其獨立做有效之法律行為的資格,這種資格的取得,主要是由自然人的認知能力決定的,而年齡是自然人獲得認知能力的最基本條件。“蓋人的思慮智慧因年齡而異,與年俱進,可作為意思能力是否健全的標準。”

自然人意志力的存在和水平不僅受自然人身體狀況的影響,還受多種社會因素的影響,包括自然人的經濟狀況、道德修養、生活自控能力等後天或實際因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有限制。這樣的規定也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方式之一,但不能讓孩子為所欲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