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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假期是怎麼規定的?

新婚姻法假期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對職工的權益保護還是很注重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女職工在結婚生育的時候享有婚假和產假的待遇,任何單位都不得無故剝奪這項福利待遇。並且,隨着民法典的實施,相關假期也進行了調整。那麼民法典假期是怎麼規定的?下面我們聽聽小編的看法吧。

一、民法典假期是怎麼規定的?

1、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2、產假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二、女職工產假期間有哪些待遇?

1、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2、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3、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三、女職工產假權益受到損害怎麼辦?

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權利受到侵害時,女職工可採取下列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向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有權向所在單位 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應該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之內。

3、對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決定或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此可見,民法典假期方面進行了一定修改,規定婚假天數為3天,取消了晚婚假。對產假天數進行了延長,從90天延長到了128天。在女職工休婚假和產假期間,工資待遇和各項福利不變。不過,各個省市對婚假和產假也有自己的規定,執行的標準有所不同。

標籤:新婚姻法 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