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後房產分配是怎麼規定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大家對於房產的過度關注就是因為現如今房產的價格問題,亦或者也有些人在離婚的時候是抱着自己這麼多年對婚姻關係的付出這樣一種不甘的心態,所以只能夠通過對自己所得利益的爭取來彌補婚姻生活所帶來的傷害。下面我們要了解的內容是,《民法典》婚後房產分配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法典》 婚後房產分配是怎麼規定的?
屬於共同財產的:
1、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關於房產的規定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上述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我們能夠了解的到在房產分配的這個問題上,不是簡單的婚前和婚後買房就能夠確認房子的歸屬問題的,婚前不一定就是個人財產,同樣的結婚以後買的房子也不一定就有平等分配的權利。婚後父母送給自己孩子的房產並且有相關的約定,那也就只能按照個人財產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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