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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程債務糾紛的案例,怎麼進行判決

工程債務糾紛問題,是一種常見的糾紛問題,我們在處理糾紛的時候,一定要實事求是,將證據,依法判決。那麼,關於工程債務糾紛的案例是怎麼進行判決的呢?下面,本站小編會為大家帶來一個工程債務糾紛的案例,供大家進行參考。

關於工程債務糾紛的案例,怎麼進行判決

【案情】

申請人某裝飾公司(以下稱甲方)與被申請人某單位(以下稱乙方)於一九九六年底簽訂裝飾裝修合同,由甲方承包乙方所屬酒店的室內裝飾工程,合同中對工程款的撥付、工程變更、驗收、結算、保修等均進行了約定。工程的預算造價為二十五萬元。

合同簽訂後,甲方進駐工地現場並開始施工,一九九七年三月下旬,雙方簽訂了裝飾工程完工協議書,明確了工程已進行驗收。施工期間,乙方共向甲方撥付工程款十七萬餘元。工程完工後,雙方未辦理工程決算。一九九七年五月初,乙方在未驗收裝飾工程的情況下,使用了經甲方裝飾的酒店(即開始營業)。根據工程的實際完工情況,甲方製作了裝飾決算書,決算工程造價為四十餘萬元,但乙方不予審定,並拒絕支付拖欠工程款。

據此,甲方根據雙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及工程實際完工的情況,依據單方的工程決算,向某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乙方立即支付工程款二十餘萬元,並承擔延期付款的責任。

被申請人乙方在書面答辯中稱:雙方發生爭議的根本原因是未按約定墊付工程款,且管理混亂,施工質量低劣。同時,甲方未按雙方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請求仲裁庭裁決甲方賠償因此而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仲裁結果】

仲裁庭經開庭仲裁查明瞭本案的有關事實,並在開庭後主持了調解。雙方在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及供應材料數量等問題上達成了一致,但對工程的決算始終未達成一致,無法最終調解結案。

經仲裁庭合議,依法委託技術鑑定部門對甲方實際完工部分進行了工程造價審核,並出具了鑑定報告送達甲、乙雙方進行質證。在仲裁庭確定的時間內,雙方均未對鑑定結論提出異議。

仲裁庭遂依據該鑑定結論、案件事實及雙方就有關問題已達成一致的實際情況,作出裁決,由乙方在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甲方支付所欠工程款十六萬五千餘元,甲方的其他仲裁請求及乙方的請求依法不予支持,雙方分別按責任大小負擔仲裁費用及鑑定費用。

【評析】

本案是甲、乙雙方之間的結算爭議,而非單純的拖欠工程款爭議。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主要涉及到如下幾個問題的認定:

一、關於工程墊資問題

乙方在答辯中將甲方墊資未到位作為雙方發生爭議的根本原因之一,並向仲裁庭提交了有關墊資問題的證據,主張當時如甲方沒答應在施工過程中墊資施工,就不會與甲方簽訂合同。

根據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的要求,“墊資施工”不僅干擾了國家對固定資產投資的宏觀調控和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嚴重影響了投資效益的提高,也加重了企業生產經營的困難,必須禁止。同時要求對於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的資金短缺,應由建設單位自行解決,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墊款施工。

仲裁庭認為,墊資施工是與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相違背的,其所侵犯的是國家和企業的利益,即使在本案中乙方確實建設資金短缺,也應由其自行解決,而不應要求甲方墊資施工。因此,乙方以此主張進行抗辯,理由是不成立的,仲裁庭不予支持。

二、關於工程質量問題

乙方在答辯中稱:甲方施工過程中管理混亂,施工質量低劣,但未提交相應的證據。

經仲裁庭查明,雙方合同中約定工程驗收方式為雙方共同驗收。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下旬,簽訂了工程完工協議書,但未對驗收問題達成一致,僅對甲方施工的工程量進行了大致確認。一九九七年五月初,乙方在未與甲方共同驗收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了經甲方裝飾的酒店。

根據上述事實,經仲裁庭評議,根據《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和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在本案中,乙方即發包方在未經驗收的情況下使用和擅自動用了經甲方裝飾的酒店,即使確有質量問題,責任也應由其自行承擔。同時,因乙方未就該項主張向仲裁庭提交相應的證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乙方對所謂“質量問題”有舉證責任,其未能舉證,應承擔不能舉證的責任。

三、關於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責任問題

甲方在仲裁請求中要求裁決乙方承擔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責任。

仲裁庭在仲裁過程中查明

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對具體付款時間僅約定了“開工時預付十萬元,工程進度50%時付六萬元,工程進度75%時再付三萬元”,但對何時付清未作約定,同時,在工程完工後雙方未進行決算。

對於該問題的認定,仲裁庭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經仲裁庭委託有關部門鑑定,並結合實際,乙方拖欠工程款的事實存在,其早應支付,因其未支付確已給甲方造成了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乙方拖欠工程款的事實存在,但雙方合同中未約定付清工程款的時間,欠款的數額是在仲裁庭裁決中確定的,即仲裁庭作出裁決開始,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才明確,故延期付款的責任不應支持,如乙方在仲裁庭確定的支付工程款期間內不支付,才應產生延期付款的責任。

經仲裁庭評議,認為第二種意見更加公平、更加符合實際,因此,甲方要求乙方承擔延期付款的責任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從上述關於工程債務糾紛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不論是什麼案件,在進行判決的時候,必須要依法判決,公平公正的進行,而且,不同的案件的客觀因素,是有很多的區別的,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漯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