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人是否應被准許“以人查房”?
一、房屋繼承人是否應被准許“以人查房”?
房屋繼承人是可以以人查房的,我國法律規定,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查詢、複製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不難看出,法律賦予了權利人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的權利,但權利人如何行使或實現查詢的權利,法律中僅有原則性規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操作性規範文件對查詢的程序應作詳細規定。因此,出於繼承的目的,申請查詢被繼承人名下房產登記信息,如果提供了相關文件,是有權利要求市房產局配合查詢被繼承人名下的房產。
二、房產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對於以人查房的處理,應當基於保護房產所有人的隱私來進行認定,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相關事項的處理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並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合法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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