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侵權行為有哪些,婚內侵權如何處理
婚姻是具有獨立人格的兩個異性民事主體組成的一個具有特定身份和財產關係的共同體。婚姻關係中,對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而言,一方侵害另一方權益的情況並不鮮見。那常見的婚內侵權行為有哪些呢?現在,本站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該問題做詳細的闡述,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婚內侵權行為有哪些
1、侵害人身權的行為;
侵害人身權的行為約為婚內侵權行為的50%,以對方存在家庭暴力為離婚原因的案件比例更高達婚姻案件總數的60%以上。侵害人身權行為主要表現為毆打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名譽,強制性行為或拒絕履行夫妻性生活義務等方式。當事人的身心受到嚴重摧殘。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2、侵害財產權的行為;
多數情況下,侵害人身權的同時也侵害了對方的財產權。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不少只侵害對方財產權的案例。侵害財產權的行為主要有隱藏、轉移財產、虛構債務、不合理的大額支出、擅自處置夫妻財產等方式。通過這些方式使對方在離婚訴訟分割財產時少分、不分財產,甚至使對方揹負鉅額債務。
3、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綜上所述,婚內侵權行為侵權的內容主要包含兩個方面:一項是夫妻雙方基於婚姻而產生的權利,另一項是夫妻一方作為獨立的平等的一般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
二、婚內侵權如何處理?
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合法權益,侵權一方要承擔責任的情況。法律不能因雙方存在法定的夫妻關係而忽略對侵權人的法定製裁,侵權人也無權以存在夫妻關係為理由拒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司法實務中的另一難點是認定一方侵權後,如何確定侵權人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具體形式及如何執行該賠償判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規範: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從理論上來講,婚內侵權行為對承擔責任的方式沒有限制,也不應有限制。如果遇上婚內侵權行為,最好請個律師幫助。他們有豐富的經驗和法律知識做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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