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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會認定為無效婚姻

結婚在很多人看來,無非就是男女雙方擺婚宴之後,男女雙方就成為夫妻了。這些看似約定俗成的現象背後往往存在着許多無效婚姻,一旦因婚姻效力問題發生糾紛會涉及到各方面,此時需要解決問題就要看婚姻是否屬於法定的婚姻。

怎樣才會認定為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婚姻。

如何認定無效婚姻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2、重婚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當事人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4、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作為無效婚姻的當事人,如果在得知自己的婚姻屬於無效婚姻的話,該如何是好,一般來説,無效婚姻是可以撤銷的。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時間不受限制,當事人可以在取得結婚登記後的任何時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如:結婚時雙方或一方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的;或者婚前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結婚後治癒的等情形。

對於無效婚姻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的,法律對生存一方和雙方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時間也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如果因無效婚姻產生糾紛不能解決,建議可以找個婚姻無效專業的律師諮詢求助一下。

標籤:婚姻 無效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