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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為無效婚姻退還彩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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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為無效婚姻退還彩禮嗎?

一、無效婚姻退還彩禮嗎?

如果婚姻無效,也就是兩人沒有經過合法的婚姻登記,則根據法律規定,女方應當返還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無效婚姻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三、無效婚姻財產怎麼分割?

關於財產關係,《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這個規定較籠統,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這樣處理,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後,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是否為個人財產,舉證不明且無法查實的,按共同財產認定,均有分割權。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按民法一般共有財產合理分割;雙方各自所欠債務,獨立負責償還,共同所欠債務,由雙方負連帶責任予以償還,處理時運用有關民事法規。此外,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後,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償,無過錯一方還可向過錯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現實生活中,有些男女青年雖然是辦理了結婚登記還是並沒有一起生活,如果一方存在重婚或者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可以認定是婚姻無效。這種情況下,男方之前給女方的彩禮,女方應該退還。在同居期間產生的一些財產,按照共有財產分配,屬於個人的還是給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