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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分割原則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分割原則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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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分割原則

如果房產屬於婚前購買,房產分割時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婚前個人或父母全資購買房屋的,屬於婚前個人財產;(2)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有約定的除外。如果結婚後,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3)婚前由一方支付房屋首付款,婚後共同還貸,那麼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4)對於婚前房產夫妻雙方都有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名下,離婚時主張分割房產的,需要根據雙方的出資情況進行分配
如果房產屬於婚後購買,房產分割時分為以下幾種情形:(1)婚後由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並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視為對出資方子女的贈與,該不動產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買不動產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不動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均等分割。(4)婚後無父母出資,由夫妻一方或雙方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均等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