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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產分割原則

法律3.22W
婚姻房產分割原則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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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婚姻房產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婚姻房產分割原則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仍然堅持了我國《婚姻法》所確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但是在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上進行了突破。簡單的來説就是“父母買房兒媳沒份,婚前貸款買房歸個人”。而這點是完全不同於以往婚姻法解釋中所作出的規定。
  一、《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
  眾所周知,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和自然增值,那麼這一規定明確表明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其共有財產,同時也表明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投資經營收益和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所共有。
  二、《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是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除外。
  鑑於中國國情,父母為了子女順利結婚並能夠更好的生活而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常常會傾其所有,注入他們畢生的積蓄,又出於面子或特殊身份的存在,他們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任何書面合同來明確表示房產沒有子女配偶的份額。因此,上述規定是合理的。
  三、《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針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問題,應充分考慮一方配偶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在協商的基礎上進行房產分配,對其配偶做出相對公平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是夫妻一方所有的基礎上,尚未歸還的貸款由購買者繼續償還,作為產權登記者的個人債務,這樣處理不僅較易於操作,也同樣符合相對性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