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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孤立學生的概念是什麼?

一、老師孤立學生的概念是什麼?

老師孤立學生的概念是什麼?

刻意孤立”首先主觀上是故意而且針對特定學生,具有相對性、持續性,非因疏忽而沒有關注到學生的需求;行為表現上,可以是對學生正常需求故意不予迴應、指使其他學生孤立特定學生或者物理上隔離(比如單獨坐在最後一排)等;後果上,導致學生得不到老師的關注和正常的同伴關係,產生心理上的壓力。

1.單獨安排學生坐在教室裏特殊的角落。有些老師在管班或者上課的過程中,覺得哪個學生紀律不好,不思上進,就把這些學生一個人安排在教室裏特殊的角落,讓這些學生長久地坐在教室最後一排,或者是坐在第一組和最後一組的第一桌或最後一桌。

2.長久地對學生實施“冷暴力”。有些老師在平時的教育教學過程中,對於一些不聽話,紀律懶散的學生,教育幾次沒有效果後就開始對這些徹底放棄,實施“冷暴力”。

3.不給學生參加集體活動。對於一些經常違紀的學生,老師由無奈轉為憤怒,禁止他們參加一些班集體活動,如不用他們做課間操,禁止他們參加班級的大合唱比賽、體操比賽、軍訓會操等集體活動。

二、國家法律對於體罰有哪些明文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對於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處罰措施。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於體罰學生的教師本人可以進行以下處罰:

1、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按現行教師管理權限,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解聘包括兩種: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

2、體罰學生情節嚴重(如手段殘忍、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結果),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因體罰學生對學生或學校造成損失或損害的,還應依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綜上所述,上文已經對老師的冷暴力行為進行了一個詳盡的説明,老師冷暴力和體罰孩子本身就是不對的,遇到這種權益被侵犯的事情,不要害怕和慌張,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衞自己以及孩子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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