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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出軌 撫養權

婚姻法 出軌 撫養權

民法典》的內容多數為強制性規範,概念上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廣義的《民法典》的調整對象除婚姻外,還包括家庭關係,其名稱是在擴大意義上使用的,下面就和本站網小編一起了解關於民法典孩子撫養權的規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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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小孩撫養權

撫養權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