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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規定?

無效婚姻的規定?

無效婚姻的規定?

無效婚姻是指婚姻關係當事人違反民法典有關規定,未辦理法定婚姻登記手續而建立的婚姻關係。這種婚姻關係不是一種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因為這種婚姻的建立缺乏法律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禁止結婚的親屬;(三)婚前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婚後疾病尚未治癒的;(四)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在實踐中,未按照《民法典》向有關部門登記的,也被視為無效婚姻。婚姻關係的當事人非法建立無效婚姻的,應當無條件解除婚姻關係,並承擔相應的違反刑法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雙方在配偶之間沒有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審判。宣告婚姻無效的,可以在婚姻關係無效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婚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提出。法律依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無效:

(一)重婚;

(二)禁止結婚的親屬;

(三)婚前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婚後疾病尚未治癒的;

(四)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標籤:婚姻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