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有家庭暴力男方可以要回撫養權嗎?
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已經生育了子女的,在離婚時勢必要對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作出處理。子女的撫養權可以由夫妻雙方共同商議,也可以起訴至法院,請法院作出裁決。那對於已經確定撫養權的情況,女方有家庭暴力男方可以要回撫養權嗎?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女方有家庭暴力男方可以要回撫養權嗎?
女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男方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如何判決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法律規定了如果其中一方有虐待孩子等對孩子成長不利的條件,另一方可以申請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作了孩子的父母,離婚對孩子已經有很大傷害,在日常生活中應儘量減少離婚對孩子的影響,照顧到孩子的內心,不得做出傷害孩子的行為,否則將會失去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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