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取得的股權,但離婚時還未出資,怎麼分割?
結論:股份作為一種財產形式,股東是否已經實繳註冊資本對股東參與決策、分紅,轉讓、質押股權等權利沒有實質性影響,實際並未繳納出資額,僅僅是認繳,不屬於財產的抗辯,且是否實際出資也不影響案件的實體處理。如果在離婚時沒有涉及該筆財產,離婚後可以繼續主張對該筆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案情:
小花和小明原來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小明持有A公司40%股權,該股權只是認繳,未實際繳納出資。離婚前將40%股權轉給小明姐,離婚後,小明姐又將40%股權無償轉給小明。然後,小花將小明起訴至法院,要求對婚姻存續期間小明持有的A公司40%的股權進行各半分割。小明以股權為認繳,沒有實際出資為由抗辯,不同意分割股權。其他股東表示,如果法院判決小明的股權給小花一半,自己放棄優先購買權。
李曉娟律師案件分析:
這個案件涉及到三個問題:
一、小明取得的40%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果股權只是認繳,沒有實際出資,能不能主張分割股權?
三、在小明不同意分割的情況下,法院會怎麼判?
對於第一個問題,小明持有的40%股權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小明在在A公司登記成立時取得40%的股權,屬於股權的原始取得。股權取得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且雙方沒有對婚內取得財產作出特別約定,所以,股權歸夫妻共同所有。
對於第二個問題,徐某提出股權僅僅是認繳,並未實際出資,所以不同意分割的抗辯是否能成立。
公司股東可以認繳股份並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約定繳納期限。如果繳納期限未屆滿,並不影響股東的資格認定。
股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具有財產屬性,其財產價值體現在過去形成應該歸屬所有者享有的經濟利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未分配裏利潤等。顯然,是否實際出資隻影響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和是否實繳出資無關。
因此,股權尚未實際出資並不影響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性。
對於第三個問題,本案中,小明不同意分割,法院會怎麼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按其在公司中的出資額給予價值總額一半或適當的經濟補償;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結合本案,小花明確主張股權對半分割,而其他股東也表示自願放棄優先購買權,法院可以按照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原則判決股權對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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