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離婚案件當事人撤訴可以嗎?
不可以,婚姻的要件具有強制性,不可能通過調解來確定一個本來無效的婚姻變成有效。有關婚姻效力的審理和判決直接決定婚姻的有效性,是相關人身、財產關係的基礎,具有嚴肅性,不能隨意變更和撤銷,也不因一方當事人的意志而隨意轉移。判決一經宣判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對此是不可提出上訴的。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關係則不是基礎性問題,屬於可調解和上訴的範疇。
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因此在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中,法院一般製作兩份裁判文書,一份關於婚姻效力,一份關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前者不能上訴,後者則可以。
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國的法律均對無效婚姻作了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取決於各國法律中的具體規定。法律中常見的婚姻無效的原因主要有:欠缺當事人的結婚合意,違反禁止近親結婚的規定,不具備結婚的法定方式,未達法定婚齡,重婚等。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對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規定的關於父母子女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
涉及到婚姻問題,首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必須是要符合國家規定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涉及到無效婚姻,必須要有法院來進行判決,該婚姻屬於無效。只要是有當事人無效婚姻案件提起訴訟,那麼法院將會受理,並且在進行受理過程之中,不能夠進行撤訴,也不能夠進行調解,必須要確定該婚姻是否屬於法律所進行承認的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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