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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增值部分怎麼計算?

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增值部分怎麼計算?

一、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增值部分怎麼計算?

對於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情形,離婚時如何計算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有法官提出了分步計算的方法。

第一步是計算不動產升值率,不動產升值率=不動產現價格除以不動產成本,而這裏的不動產成本等於購買時不動產價格 共同已還利息 其他費用。在計算不動產升值率時,必須考慮利息成本,不能簡單地用不動產現價格除以結婚時價格直接得出升值率。“其他費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屬於購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營業税、評估費、中介費等,但不包括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費,因為其費用產生的基礎並非交易,而是不動產長期使用中產生的費用;

第二步是計算非產權登記一方所得補償,即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該數額的一半即為應補償的數額。

計算具體補償數額時,應注意確定計算時點,這裏的增值是指婚後增值,不包括婚前增值,後者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同時還應考慮兩種情形下的修正問題,

1、離婚時貸款尚未清償完畢,只能將夫妻共同已經償還的利息計入不動產成本,而不能將長達20年或者30年的尚未還貸的利息都納入成本,否則會出現非產權登記一方既未享受後續可能產生的升值收益、卻要現實承擔因計入所有利息導致補償額降低的不公平結果;

2、一方購買不動產後經過一段時間才結婚的情形,計算不動產升值率時,應以結婚時不動產價格作為計算依據,不能以購買時不動產價格作為依據,因為購買不動產至結婚前這段時間不動產的增值收益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有什麼?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婚內共同還貸增值部分的計算,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計算結果也存在較大差異,主要是按照以上兩種方案計算。一般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