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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的遺囑需不需要子女簽字

老人立的遺囑需不需要子女簽字

一、老人立的遺囑需不需要子女簽字

立遺囑不需要子女簽字同意,子女簽字與否不影響遺囑的生效。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公民可以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只要該遺囑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且符合法定形式就可以產生法定效力,而民法典中對幾種遺囑的形式有明確規定,無論是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或者口頭遺囑,都不存在被繼承人子女簽字同意的規定。遺囑是被繼承人對於自己個人財產的一種自由處分,子女作為繼承人是沒有任何權利去幹涉父母如何處分的。

遺囑的生效要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法律依據:

《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私生子可以繼承遺產

私生子能繼承遺產,因為私生子作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平等作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行使繼承權,分得遺產。《民法典》明確規定了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包括了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不過私生子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子不喪失繼承權。

根據規定,無論立哪種形式遺囑,立遺囑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由於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確表達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遺囑。同時要求,訂立的遺囑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意思表達真實。如果遺囑內容含糊不清,籠統,那麼在立遺囑人死亡後,很可能由於對遺囑的理解發生歧義而造成執行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