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需要哪些人簽字?
一、立遺囑需要哪些人簽字?
立遺囑一般只需要立遺囑的人和見證人簽字就可以了,不需要其他人的簽字;
按照《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的規定,公民可以訂立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只要該遺囑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有胎兒或者其他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需要預留相應遺產份額)並且符合法定形式就可以產生法定效力,而繼承法第十七條中對幾種遺囑的形式有明確規定,無論是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或者口頭遺囑,都不存在被繼承人子女簽字同意的規定。遺囑是被繼承人對於自己個人財產的一種自由處分,子女作為繼承人是沒有任何權利去幹涉父母如何處分的。
二、訂立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訂立遺囑的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口頭遺囑;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立遺囑就是屬於公民在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合同的分配,對於當事人在訂立遺囑時就要表達出自己的真實意思,如果是自書遺囑就只需要由自己簽名;但如果有見證人的存在那麼就需要有見證人簽字,所以,不同的遺囑所訂立的形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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