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下遺囑需要兒女簽字嗎?
老人在生前可能會選擇立下遺囑,以免自己去世之後,子女因為遺產而爭的頭破血流。但畢竟很多情況下,所立遺囑其實都是將自己的財產分配給兒女,那這個時候老人寫下了遺囑需要兒女簽字嗎?可能很多人都想了解,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遺囑需要兒女簽字嗎
一般來説遺囑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那麼就是生效的。老人在訂立遺囑的時候可以委託兒女代書,但此時不管兒女是否簽字,對於遺囑的效力都是沒有影響的。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二、立遺囑時子女需要到場嗎?
立遺囑時子女可以不在場。只要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可。如果立遺囑人是65歲以上的老人,最好有醫院出具的意識清晰證明,如果沒有證明,需要所有子女在場簽字確認。立遺囑最好找律師見證,這樣遺囑的效力不會輕易被撤銷。
三、子女能當遺囑見證人嗎?
訂立遺囑之所以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於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偽造、篡改、銷燬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因此,合格的見證人就顯得十分重要。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後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複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的原因不在於其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而在於他們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係,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願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何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子女屬於繼承人,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係,可能影響遺囑人自願表達其意志,因此,子女不能當遺囑見證人。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但我們也要注意,對於遺囑也是有條件要求,如果不符合《民法典》等相關法律中規定的條件,自然此時遺囑就不能生效,那麼之後也就不會得到執行。實踐中,兒女作為繼承人之一,其實也是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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