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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規定多少歲具有遺囑能力

一、《民法典》中規定多少歲具有遺囑能力

《民法典》中規定多少歲具有遺囑能力

《民法典》中第十八條規定十八歲以上具有遺囑的能力。意思就是立遺囑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除外。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當事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立遺囑有效。

二、遺贈和遺囑有什麼區別

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方式處分財產,這兩種方式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區別是明顯的。遺囑繼承與遺贈的主要區別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接受遺產的主體不同

受遺贈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或國家,但必須不是立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自然人,並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

(二)權利的行使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只有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處理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繼承。

(三)遺囑和遺贈的構成要件和效力不同

在現實生活中一定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來判定遺囑的效力。具體講,遺囑繼承和遺贈之間的區別主要有:

(1)兩者的受讓主體不同。遺贈受領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之內的人。

(2)兩者所指向的客體範圍不同。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而遺囑繼承人不但享有接受遺產的權利,同時還須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

(3)權利的接收、行使的方式不同。遺贈受領人應當在知道遺贈的內容後的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受領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後,遺產處理以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繼承。

(4)獲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贈受領人不直接參與遺產分割,只能從遺囑執行人或法定繼承人處獲得遺產;而遺囑繼承人要直接參與遺產分配

(5)最後,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而在遺贈中則不能指定候補的遺贈人。

三、遺囑公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申請遺囑公證

1、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2、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2)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1、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

2、符合申辦要求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

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在三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三)、審查

1、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1)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3)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4)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鑑是否齊全;

(5)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2、着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四)、出具公證書

符合下列條件,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1、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

3、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4、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製作日期齊全;

5、辦證程序符合規定。

因此説,《民法典》中規定十八歲以上的具有遺囑的能力,是隻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才有權立遺囑,但是限制行為能力責任人除外。另外,當事人雖然是未成年人,但是有自己的合法收入,因此也可以立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