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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住在一起算事實婚姻嗎?

一、離婚後住在一起算事實婚姻嗎?

離婚後住在一起算事實婚姻嗎?

離婚後住在一起是否算事實婚姻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判定,我國法律中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其他情況下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的,屬於同居,而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

二、離婚後孩子歸誰怎麼判

1、夫妻雙方離婚時,子女撫養權歸屬依據以下情形確定:

(1)如果子女在2週歲以內的,一般由女方獲得撫養權;

(2)子女週歲以上的,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法院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3)子女8週歲以上的,尊重子女的意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規定認定事實婚姻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如果不滿足條件的話應當按照同居去看待的,同時並不是非法同居,需要進行區別。一般來説離婚之後還住在一起意味着的雙方就這個問題已經進行了充分的協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