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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後悔了可以恢復繼承權嗎?

一、放棄繼承後悔了可以恢復繼承權嗎?

放棄繼承後悔了可以恢復繼承權嗎?

1、遺產處理完之前,還能恢復;

2、遺產處理完之後,不能恢復。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即成立。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認的。

4、繼承人如果想重新取得繼承權,在其他繼承人有異議的情況下,必須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權。人民法院會根據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提出的恢復理由重新進行認定,非經法院認定程序,繼承人不能自行恢復。而且,恢復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提出,如果遺產已經分割處理完畢,成為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法律明確規定是不予承認的。

5、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如何認定放棄繼承權?

1、放棄繼承的主體,必須是已取得繼承權的人,並且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放棄繼承的時限。法律規定接受與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在繼承前做出的,不能發生放棄繼承的法律效力,可以隨時撤銷或變更。

3、放棄繼承的方式。繼承人放棄遺產對其他繼承人和遺產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且放棄繼承有對世的效力,故各國普遍認為,放棄繼承應當以有足夠公信力的方式做出。放棄繼承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其意思表示一經做出即生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向其他繼承人做出該意思表示,只是盡通知義務,目的在於讓其他繼承人知曉,並不是需要其他繼承人的確認。

4、附保留條件的放棄繼承。放棄繼承不得附條件和期限。也不得部分放棄繼承。附保留條件的放棄繼承不發生法律效力。

放棄繼承後悔了,一般不可以恢復繼承權,放棄繼承權的主體只能是依法取得繼承權的人,要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放棄繼承權,需要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做出書面的表示,這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能夠表達繼承人的真實意願就行,無需相對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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