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未變更產權名抵押登記有效嗎?
是否有效是需要根據相對人是否善意來確定的,一般是不可以抵押,房產證沒辦理過户,房子就不屬於本人,是不能抵押的。
當事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房產抵押是需要登記的,登記後才發生法律效力。同時結合善意取得制度,加上訴訟法上的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致使房產抵押功通過某些不當的方式使其合法化。
按照《民法典》第406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民法典》的這一規定改變了之前規定轉讓抵押物需要經過抵押權人同意的內容。以後權利人轉讓抵押財產的,只需要通知抵押權人即可。所以,從《民法典》實施以後,對於在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一方所有,但卻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應儘快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否則將來一旦另一方因涉及債務糾紛法院查封了房屋,權利人再以房屋存在抵押無法變更手續為由提出排除執行可能不會被法院採納。
夫妻雙方在離婚中的財產分割主要也是以房產為主。因一些客觀原因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男女雙方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只是約定房產歸哪一方所有,並未對分割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作出具體的約定,或做了相關的約定,但因客觀上存在銀行抵押而無法辦理更名手續。
不過《民法典》第406條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意思就是權利人當時與銀行簽署的抵押貸款合同有約定轉讓抵押物需徵得抵押權人同意,那麼約定優先。對於這種情形下轉讓抵押物還是需要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
對於離婚後分得房屋一方來説,將房屋過户到自己名下是最安全的,至於房屋存在抵押的問題,要是合同有約定轉讓抵押物需要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權利人可以通還清銀行貸款,比如通過贖樓公司,只不過出一部分贖樓費用而已,但是,卻可以規避較大的法律風險。
在獲得房子的所有權時,一定要及時的去辦理房屋過户,這樣才能順利的辦理好抵押貸款。如果不去辦理過户的話,就不能辦理,此時需要注意的,在房產過户的時候,也是需要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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