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是老公的名字婚後財產分割如何進行?
一、房產證是老公的名字婚後財產分割如何進行?
房產證是老公的名字婚後財產分割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進行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由人民法院判決。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婚後買房是否必然屬於共同財產?
存在兩種情況,屬於共同財產的: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不屬於共同財產的: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婚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買房給子女的處理辦法。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後夫妻一方或雙方出資買房,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下該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以平分為原則。
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購買房屋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利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那麼是可以認定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日後如果感情破裂想要離婚的話,是可以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的,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就需要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則來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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