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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登記取得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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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著作權就是指對於一個作品所擁有的版權,在生活中我們也把著作權稱為版權,在我國法律上對於知識產權保護有着明確的規定,那麼著作權的登記取得的相關內容有哪些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著作權的登記取得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著作權的登記取得,又稱註冊取得,是指作品創作完成或者出版後還必須向有關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註冊才能取得著作權的一項制度。著作權的登記取得制度起源於英國,英國《安娜女王法》作為第一部版權法頒佈後,明文提出了“登記”(或稱“註冊”)的要求。《安娜女王法》重點保護的是複製發行權,著作權登記制度的出現主要是為有效防止他人對作品的擅自複製。從目前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來看,大多數國家採取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版權保護的兩大國際公約《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都不以登記註冊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但也不禁止其成員國要求履行登記手續作為產生著作權的前提。目前採取著作權登記取得原則的國家已經為數不多。1987年以前的西班牙著作權法以及受西班牙著作權法影響頗深的拉丁美洲和少數非洲國家,仍要求作者將作品提交著作權管理部門登記,否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其中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作品創作完成後只有經過登記註冊才能享有著作權,如利比里亞、馬裏著作權法屬此種情況;另一種是要求作品發表後必須登記才能享有著作權,阿根廷、哥倫比亞均屬此種情況。1987年西班牙新的著作權法實施時,廢除了著作權的登記取得制度,開始實行自動取得制度。

《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雖然不禁止其成員國要求履行登記手續作為產生著作權的前提,但按照上述公約,目前仍然實行著作權登記取得制度的國家只要其加入《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其著作權登記取得制度只能適用於本國國民,而不能適用於其他成員國的國民。因此,著作權登記取得制度的適用範圍已經很小,對於絕大多數國家的國民已經不適用。

有些國家雖然不以登記註冊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但其法律中又有有關“登記”的一些規定。以美國為例,美國版權法一直要求版權登記,但版權登記不是取得版權的條件,只是作為提起版權侵權訴訟的前提。美國1976年版權法仍然規定了版權登記,但登記的一些條件已經放寬。美國1989年加入《伯爾尼公約》後,版權登記的要求已經不適用於該公約成員國的國民,只適用於美國國民。

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但個別行政法規中又有類似於美國版權法中的一些規定,使得人們一度對我國著作權法在著作權取得問題上是採取自動取得原則還是登記取得原則產生了疑問。比如,1991年國務院頒佈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計算機軟件的所有人應當向軟件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登記不是獲得著作權的條件,是提起軟件著作權糾紛的行政處理和訴訟的前提。這一規定顯然與《伯爾尼公約》的規定不一致。後來國務院通過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外國人的計算機軟件可以不進行登記,但又引起國人的不滿。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下發通知的方式進行了變通,實際上廢除了計算機軟件登記的要求。2002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已經沒有軟件登記的規定。

著作權的登記取得制度也有一些優點,比如實行登記取得.可以明確、有效地證明著作權人的身份,減少著作權權屬之爭,有利於著作權糾紛的處理,有利於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但這一制度的不足是,不能充分有效地保護已經創作完成但未及時登記的作品,而這些作品在《伯爾尼公約》中是受到保護的,尤其是實行自動取得制度的國家佔大多數。因此,自動取得制度應當是著作權取得的最基本的方式。

從各國著作權制度的歷史發展和具體規定看,著作權取得方式主要是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但《世界版權公約》又規定了加註版權標記制度。《世界版權公約》第3條規定,一切作品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均應加註c的符號,並註明版權所有者的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其標註的方式和位置應使人注意到版權的要求。版權標記是c,c為英文copyright的縮寫,代表版權。由於在作品上加註版權標記是輕而易舉的事情,雖然其要求與《伯爾尼公約》不符,但加註版權標記對於表明著作權人的權利還是有好處的,因此目前大多數《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和《世界版權公約》成員國都遵從這一規定,我國也不例外。

現在我相信大家對於著作權的登記取得都應該有所瞭解了吧,它的大致意思就是指著作權必須要經過國家機關的登記才能取得,若您對於小編的文章還不是很清楚的話,歡迎您找尋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為您做專業的法律分析吧。

標籤:登記 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