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遺囑是假的申請鑑定責任是誰
一、主張遺囑是假的申請鑑定責任是誰
主張方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要辨別所爭議遺囑的真假的,可以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筆跡鑑定。另外,還可以按規定對所爭議遺囑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二、遺囑有效的必要條件有哪些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三、遺囑表達有以下幾種形式
(l)公證遺囑。經過國家公證機關辦理了公證的遺囑為公證遺囑。由於其真實性最強,因此國家鼓勵公民採用此方式訂立遺囑。
(2)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製作遺囑的一種形式。
(3)代書遺囑。在遺囑人不會用文字表達或因故不能親筆書寫遺囑的情況下,請他人代為書寫遺囑的形式。
(4)錄音遺囑。運用錄音的手段記錄下的立遺囑人的意志的遺囑。此種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證明。
(5)口頭遺囑。由立遺囑人口頭表達的遺囑。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5款的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遺囑的形式主要有5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以及代書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如果誰主張遺囑是有作假的情況,那麼主張方需要承擔舉證的責任,如果想要申請鑑定的話,需要在舉證的期限以內向法院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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