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約定好房子過户到孩子名下,離婚後對方不配合辦理手續怎麼辦
離婚時約定好房子過户到孩子名下,離婚後對方不配合辦理手續怎麼辦
現實生活中,會有一部分人為了早點離婚,什麼條件都答應,想着先離婚了再説,後面的條件到時候不去管他。這不,最近李曉娟律師接待不少關於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諮詢,其中一部分是因為離婚時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後房子過户到孩子名下,但離婚後,一方反悔,不配合過户。
對於這個問題,杭州資深離婚律師依然用一個案件的判決來講解一下,法院對該問題的態度。
2010年,小明與小紅在民政局辦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約定10歲婚生子歸小紅撫養,小明名下房產在離婚後1個月內辦過户至孩子名下。離婚後因小明未辦過户,引起了訴訟該訴訟。
案情很簡單,和大家遇到的問題是不是很像?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69條第二款的規定,夫妻雙方自願簽訂離婚協議書,並在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如未發現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能支持。
具體到本案,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房屋所作財產處理,與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等條款構成離婚協議的整體,關於房屋歸子女所有的約定是依附於雙方婚姻關係解除,帶有身份關係性質,不同於一般性單純財產贈與。
婚姻、收養等有關身份關係協議,不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關於贈與合同規定而撤銷離婚協議中對房屋的處理。即使離婚協議中關於父母將一方名下房屋約定為子女所有的協議構成贈與適用合同編的規定,亦不應撤銷。
如果一方不配合辦理過户手續,應該由誰來起訴要求辦理過户手續呢?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間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監護人。監護人應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當一方未配合辦理產權過户手續時,另一方應作為子女監護人請求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辦理產權過户手續,維護被監護人利益,而不應以一方違約為由請求撒銷協議分割房屋,從而損害被監護人利益。
《民法典》物權編中對於不動產變更登記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使物權變動通過登記產生公示公信力,保護交易安全。而在男女一方或雙方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約定情形下,並不涉及保護交易第三人利益的問題,所以在一方違約未辦理產權過户手續時,在無法定的不能繼續履行情況下,另一方應作為監護人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
最終,法院判決小明依約辦理房產過户手續。
本問題牽涉到《民法典》物權編、合同編以及婚姻家庭編的法律內容,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聯繫李曉娟律師,杭州資深離婚律師將為您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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