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孤兒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一、收養孤兒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五週歲。但領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領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領養女性的,領養人與被領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領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無子女。但領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領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4、有撫養教育被領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領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但領養成年人除外。
5、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6、有正當的領養目的,不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及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
7、領養人有配偶的,須徵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須由夫妻共同領養。
8、領養人只能領養一名子女。但領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二、民政局如何辦理收養手續
民政局收養手續辦理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收養的孩子跟自己沒有血緣關係,父母對他不可能一開始就有發自內心的喜愛,完全要依賴責任感來撫養孩子,慢慢產生感情。這對父母的要求更高,因此做此類決定更要謹慎。一旦決定好,就有了沉甸甸的責任和義務,輕易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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