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事實收養應具備哪些條件
(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係,以父母子女相稱,併為羣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
(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4)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對此,中國有關政策規定:親友、羣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係對待。據此,凡符合前述條件的事實收養,國家承認其收養的效力,並予以法律保護。
二、事實收養認定的條件之被收養人具備的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被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年齡未滿14週歲;
(2)生父母雙亡的孤兒、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棄兒、或者是生父母雖在,但因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其中,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兒童;棄嬰、棄兒是指被父母遺棄,縣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嬰兒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傷、病、殘或經濟困難以及客觀條件不許可等原因,無力撫養的孩子。
三、事實收養認定的條件之收養人具備的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即收養人不論是有配偶者,還是無配偶者,必須無自己名義下的子女(包括親生的子女、養子女、有事實撫養關係的繼子女)。這裏所説無子女, 並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願生育,要求收養子女的,只要具備相應條件,也可以收養子女;當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養。
(2)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這種能力主要是指收養人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具備撫養被收養人的必要經濟條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能夠從物質生活和教育諸方面為被收養人提供必要的條件。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由於《民法典》此條為剛剛修改的內容,哪些疾病不準收養子女,還有待於醫療衞生行政部門進一步作出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對有嚴重傳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養子女。
(4)年滿30週歲。這是取得收養人資格的最低法定年齡,不滿30週歲的公民一般不得收養子女。若收養人為夫妻的,須夫妻雙方均年滿30週歲(民法典修改前為35週歲)。
(5)有配偶者作為收養人,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收養;收養人(包括共同收養的夫妻)只能收養一名子女。這是根據現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條第1款和第一千零九十七條第2款的規定所作的一般要求。
成立合法的收養關係,除了要求當事人各自符合規定的條件之外,還需要辦理收養公證或者登記手續,否則的話就算在日常生活中雙方以養父母子女的名義共同生活,並且也得到了周圍羣眾或者有關組織的認同,彼此之間具有扶養事實,那也只能按照事實收養來對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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