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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多次毆打他人的認定一般為幾次?

一、尋釁滋事罪中多次毆打他人的認定一般為幾次?

尋釁滋事罪中多次毆打他人的認定一般為幾次?

司法實踐中,各地對“多次”的認定不盡相同,不少基層執法辦案部門對此存有一定的困惑。有些省份認為“多次”一般理解為三次以上(含三次),甚至將“多次”作為尋釁滋事“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情形之一,但對“多次”的構成標準卻未作具體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案件中從輕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1、未成年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滿七十五歲的人過失犯罪。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防衞過當。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避險過當。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尋釁滋事的行為是會讓他人的身體受到嚴重的傷害,只要隨意的毆打他人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存在多次的毆打他人就可以加重他人的刑事處罰,所以,對於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處理方式就會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