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與贈與有區別?
一、夫妻財產約定與贈與有區別?
夫妻財產約定與夫妻贈與之間的區別有:
1、法律性質不同。夫妻財產約定屬於約定財產製。夫妻贈與是指夫妻一方將個人財產贈與對方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應當理解為以婚姻為基礎的贈與,既不同於一般贈與,也有別於夫妻約定財產製。
2、適用法律不同。夫妻雙方因約定財產的所有權問題發生爭議的,應適用民法典第1065條之規定。夫妻雙方因贈與財產的所有權發生爭議的,應適用《民法典》規定。
3、法律後果不同。經查明,夫妻雙方爭議的財產屬於約定財產性質的,並且簽訂了書面協議,並明確約定了財產的歸屬,則該協議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經查明,夫妻雙方爭議的財產屬於贈與性質的,如果受贈方還沒辦理房產過户手續,則贈與方可依據規定,行使任意撤銷權。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有: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離婚時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能協商一致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法院在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確定其歸屬;
(4)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原則。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財產與贈與都是可以約定的,一般在約定時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但對於財產的約定與贈與的約定是完全不同的,不僅性質不同,以及還有適用的法律也是不同的,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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