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抵押嗎?
一、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抵押嗎
可抵押,但是不能單獨一方去抵押,需要夫妻雙方到場簽字才能辦理抵押。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須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託或親筆簽字。共同共有人無法定代表權,只有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託,才有代表權。否則,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對外設定抵押,一般為無效。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是不可以抵押的,處理共同財產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如果一方擅自去辦抵押,是不行的,這樣的抵押合同無效。一些家庭因為做生意會去辦抵押貸款,用共同財產做抵押,雙方都應當到場,在合同中籤署雙方的名字。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雙方處理,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處分,包括去做抵押。如果一方在對方沒有同意情況下去做抵押貸款,這樣簽訂的合同無效。想抵押共同財產,雙方到場處理,在抵押合同中籤署夫妻雙方的名字。
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有哪些
1、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保留着男方置辦房屋和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後,娶女方進門,婚後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務,沒有什麼經濟來源,一旦離婚,勢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難,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的原則,這是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的具體體現。
2、加強以調解為基礎的原則
法院調解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把這一優良傳統用以處理當前分割夫妻財產產生的糾紛,意義重大,特別是基層法庭對離婚案件的調解更為重要。
3、公平原則
堅持公平原則就是要求我們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要嚴肅執法,實事求是,既要考慮案件的事實又要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從而體現我國法律的公正和嚴肅。
4、競價原則
在當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矛盾尖鋭,爭執激烈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採取競價的方式來決定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競價原則,就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對財產價值輪番報價,以當事人所報最高價確定為財產最終價格,同時該財產也歸報價最高的當事人所有,並按其報最高價格給予對方當事人相應報償。
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對於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都是有處分的權利的,並且我國的《民法典》是新增加了日常家事代理權的,但是這種權利僅在夫妻一方實施為家庭日常生活處分財產的時候有效,如果是擅自抵押的,則不在該權利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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