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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共有財產抵押

法律1.8W
夫妻一方以共有財產抵押
夫妻一方以共有財產作擔保另外一方是否需要承擔


    所謂債的擔保是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其種類有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人的擔保是個人信用擔保,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是表明對其履行債務的懷疑,是表明對其個人信用的懷疑;而債權人接受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人的擔保,是表明對擔保人監督或連帶履行債務能力的肯定,同時也是對擔保人個人信用的肯定。債權人不可能接受一個自己根本不認識、不瞭解的人作為擔保人,更不可能接受一個自己明知其個人信用很差的人作為擔保人,這是常識。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兩個人的個人信用我們也不能劃等號,不能説認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認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説夫和妻的信用存在必然連帶關係,這顯然是荒唐的。



    再者,根據民法和婚姻法原理,夫和妻的財產關係有連帶關係,也有相互獨立部分,連帶的部分其連接點(連接因素)就是家庭共同生活。本案中李某之所以同意王某進行擔保,一方面是李某相信王某的個人信用,另一方面是相信王某個人有能力進行擔保,這完全是李某與王某兩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而李某對王某之妻康某的個人信用無從得知,不瞭解、不掌握,也根本沒有信任可言,此時王某的擔保行為其目的不是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家庭也沒有從該行為中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