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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行為?

一、兩個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行為?

兩個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行為?

不會構成重婚罪,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重婚罪的認定是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而事實婚姻並不構成法定的婚姻關係,所以是不可能構成重婚的犯罪事實的。

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但是兩個事實婚姻是不能夠成重婚罪的。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的主體,由於重婚罪具有對合偶性的特點,單個人不能構成。

2、本罪侵害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3、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具體表現為: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如果行為人基於某些合理的依據,如認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與第三人結婚的,不構成本罪;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如果無配偶的人受有配偶的人欺騙,誤認為對方沒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無配偶的入不構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單獨構成重婚罪。

4、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建立事實婚姻關係,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事實婚姻關係。

兩個事實婚是不能構成重婚罪的,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的婚姻關係,在客觀方面必須存在重婚行為,可以使自己有配偶與他人結婚,也可以是知道他人有配偶還與之結婚,這項罪名需要是故意的犯罪行為,過失行為不構成此罪。

標籤:重婚 婚姻 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