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房屋租金算共同財產麼
一、一方房屋租金算共同財產麼
房屋租金是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個人房屋拿來出租所取得的收入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這種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其餘的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法律中規定可以多分財產的幾種情形
《民法典》明確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本條規定的過錯,無過錯方可以依法多分財產,過錯方可能少分或不分財產。
據此,離婚時明確可多分財產的情形包括:
1、隱藏財產。這個類似於藏私房錢,有的人揹着夫妻一方將自己的收入單獨存入小金庫;背地裏購車購房且離婚財產申報時故意隱藏,一旦發現,無過錯方可申請重新分配,此時過錯方通常會少分。
2、轉移財產。為了逃避分配,通過陰陽合約故意將財產無償轉讓他人。
3、變賣財產。未經雙方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變賣。
4、毀損財產。為泄私憤,故意砸壞夫妻共同財產等。
5、揮霍財產。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中一方揮霍共同財產,導致共同財產減少的情況。任何一方只要未經對方同意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就侵害了對方的財產處分權。
6、偽造債務。為了自己多分到財產,故意與第三人偽造鉅額債務。
同時,為了保護婦女兒童利益,體現實質公平,法律規定酌情(照顧性)多分財產的情形
1、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為了保障被撫養子女的健康成長,可酌情多分財產;
2、女方,經濟收入能力較差,離婚後可能陷入生活困境,可酌情多分財產。
婚姻關係需要兩人共同經營,法律從來就不提倡過不下去然後破罐子破摔的行為,夫妻共同財產不是由婚姻中的一方完全支配的,在進行大的開銷前一定要協商一致,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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