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買房寫一方名字算共同財產嗎
一、夫妻買房寫一方名字算共同財產嗎?
一般是共同財產,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規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有幾種特殊情況除外: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只是贈與自己子女的。
3、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像題目中所提到的這種特殊情況,可不可以算作共同財產也不是絕對的。只不過,就算是父母出資購買的,如果父母也明確表示這套房子是送給夫妻兩個人的,在有明確證據的情況下也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置。但婚後買房,最好還是寫上兩個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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