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婚姻登記的行為應當確認為無效嗎?
一、騙取婚姻登記的行為應當確認為無效嗎?
騙取婚姻登記的行為應當確認為無效的。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兩性違法結合。無效婚姻是違反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申請婚姻無效的原因,是違反了結婚的實質要件,但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法定的導致婚姻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無效婚姻的撤銷程序是什麼?
申請撤銷具體程序如下:
(一)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人民法院審查後確屬應撤銷情形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二)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三、脅迫婚姻構成無效婚姻的條件是什麼?
1、須有脅迫的故意。
即行為人有通過脅迫行為使受脅迫人產生恐懼心理.並基於恐懼心理而被迫同意結婚的故意o
2、須有脅迫行為。
即行為人實施了以對受脅迫人及其近親屑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的不法行為。脅迫行為的實施人可以是婚姻當事人。也可以是與其有關的第三人;受脅迫者可以是婚姻當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親屬。
3、須受脅迫人同意結婚與脅迫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即受脅迫人之所以做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是因為脅迫行為致使其產生恐懼心理而為。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由於可撤銷婚姻的原因屬於妨礙婚姻當事人結婚自由權的情形,為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撤銷權人應限於當事人本人為妥,其他第三人不得對該婚煙主張撤銷,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職權主動宣佈撤銷婚姻。
騙取婚姻登記的行為通常是會認定為是無效婚姻的情況的,如果其中一方的當事人認為受到了脅迫才進行了婚姻的登記的,那麼就可以就婚姻無效提相應的訴訟請求,但是法律會按照非訴訟的案件進行處理,採取一審終結制度,不能提起二次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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