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三年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特別是子女由女方直接撫養的情況更要兼顧子女和女方利益。
3、有利於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離婚時的財產怎麼分配?
(一)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二)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三)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四)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五)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後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是男女平等原則,照顧不會過錯方原則,夫妻雙方有書面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分割財產,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分割,若協商不成的,可以去法院起訴分割財產,這時需要明確婚內共同財產的範圍,對於這部分財產是要均等分割的,還要考慮婚前個人財產,因為這些不用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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