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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詐騙中間人如何處理

非法集資詐騙中間人如何處理

我們知道,非法集資一般是=都是團伙作案,國家法律有相關的規定,根據集資的金額來對詐騙團伙做出相應的刑事責任,根據詐騙的多少和詐騙時間的多久來對資金團伙量刑,那麼在詐騙中非法集資詐騙中間人如何處理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做出詳細的解答。

中間人在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責任

非法集資有多種形式,其中一種較為常見的形式,是通過中間人去發佈信息,宣傳動員親友等人蔘與集資,中間人從中牟取提成或中介費。張印富律師認為,中間人在非法集資活動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構成共同犯罪,但往往涉及人數眾多,情況複雜,在中間人的共同犯罪處理應注意把握以下三個方面的情形:

一、中間人和上線共同構成犯罪的情形

如中間人乙明知甲非法集資,受甲委託幫助甲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或者主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交予甲。不論其是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甲的名義,也不論其是否從中牟利,因為其主觀上和甲有共同非法集資的故意,客觀上幫助甲實施了非法集資的行為,都和甲共同構成犯罪。根據在非法集資過程中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的變化,又可分為四種情況;

(1)乙和甲都只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則兩者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同犯罪;

(2)乙和甲都具有集資詐騙的故意,則兩者構成集資詐騙共同犯罪;

(3)甲開始時只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後來犯意轉變為集資詐騙,而乙對此並不明知,此時甲構成集資詐騙罪,乙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甲沒有集資詐騙的故意,在讓乙退錢給下線時,該乙私自截留資金佔為已有,而甲並不明知,則乙構成集資詐騙罪,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中間人單獨構成犯罪的情形

如乙以自己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而以更高利息放貸予甲,以賺取利息差,則中間人乙獨立於甲之外單獨構成犯罪,此種情形有三:

(1)乙只是吸金轉貸,並無揮霍、截留行為,按承諾支付下線本息,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乙在吸金過程中,將部分吸收的資金用於揮霍或者截留隱匿、佔為已有,最終造成下線資金虧空,此時其主觀故意具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對其應定集資詐騙罪;

(3)在甲將資金返還給中間人乙時,乙私自截留、佔為已有,不再返還給自己的下線,此時其主觀故意亦具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對其應定集資詐騙罪。

三、中間人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例如乙與甲熟識,若借錢給甲,甲樂於接受並給付高息,丙、丁等和甲不熟識,若借錢給甲,甲不樂於接受或雖接受但只給付低息。於是,丙、丁等委託乙以乙的名義將自己的資金放貸予甲,丙、丁等與乙約定乙不擔風險,不打借條,甲只知乙,並不知丙、丁等。如果乙自始至終沒有從中牟利,由於其和甲沒有共同非法集資的故意,而乙本身亦沒有單獨非法集資的故意,丙、丁等也明確指定錢是放貸給甲的,對乙的行為不應定罪處罰。當然,如果乙雖答應丙、丁等不賺利息差,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從中賺取了利息差,或者將資金截留、隱匿,那麼此時,就變成了前文分析的相關情形,應根據乙的具體行為對其定罪處罰。

根據我國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詐騙罪分個人詐騙和團隊集資詐騙,詐騙標準是不同的,詐騙罪是屬於我國刑法的一條,根據詐騙的標準來量刑,對於詐騙方面,國家正在大力的整頓之中。行文至此,關於非法集資詐騙中間人如何處理的問題相信大家在小編的文章中已有所瞭解了。